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2民初1837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3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高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丰城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1610412410。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南昌市鑫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红湾大道66号保利半山国际花园96#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MA369EDP2M。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汇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幸福北路320号2栋2**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7XGPK53。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西省丰城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南昌市鑫达置业有限公司、江西汇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卢 芬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