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江西省丰城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2民初1837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3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高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丰城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1610412410。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南昌市鑫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红湾大道66号保利半山国际花园96#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MA369EDP2M。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汇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幸福北路320号2栋2**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7XGPK53。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西省丰城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南昌市鑫达置业有限公司、江西汇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卢 芬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