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水务(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启迪水务(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9)沪02民辖终1043号
上诉人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启迪水务(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159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系争合同对于诉讼管辖地约定不明,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市国康路XXX号西楼22楼是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以上诉人的登记注册地为住所地。上诉人登记注册地在上海市崇明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在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由甲方(上诉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明确,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同时,该合同还披露了甲方地址为上海市国康路XXX号西楼22楼,可视为当事人合意以该披露地址确定管辖法院。上述地址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邱波 审判长  杨庆堂 审判员  陈 琪 审判员  虞恒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