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青2801民初1839号
原告芜湖市天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启迪安圆能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启迪水务(格尔木)有限公司、启迪水务(上海)有限公司、青海盐湖佛照蓝科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芜湖市天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市天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32元,减半收取计5266元,由原告芜湖市天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孙修乙
书记员 逯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