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水务(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启迪水务(上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9)沪02民辖终1059号
上诉人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7民初163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广中西路XXX弄XXX号启迪大厦XXX室,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系争《设备租赁合同书》中约定因如有纠纷协商不成提交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明确且合法有效。原告方即启迪水务(上海)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据此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琪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虞恒龄
书记员 陆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