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沪0107民初16326号之二
原告启迪水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书》中约定:如有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起诉裁决。原告启迪水务(上海)有限公司在该合同中披露的地址为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XXX弄XXX号XXX层XXX室,属本院辖区,应视为当事人合意以该披露地址确定管辖法院。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达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傅 蓉
书记员 张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