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水务(上海)有限公司

启迪水务(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沪0107民初16326号之二
原告启迪水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书》中约定:如有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起诉裁决。原告启迪水务(上海)有限公司在该合同中披露的地址为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XXX弄XXX号XXX层XXX室,属本院辖区,应视为当事人合意以该披露地址确定管辖法院。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达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傅 蓉
书记员 张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