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水务(上海)有限公司

启迪水务(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沪0107民初16326号之一
原告启迪水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5日作出(2019)沪0107民初1632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执行。被告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被告以查封其名下的泰隆银行闸北支行账户,且实际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200,000元(未轮候)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其他银行账户查封措施的申请,于法不悖。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农业银行上海四平路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XXXX的查封措施; 二、解除对被告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浦发银行杨浦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XXXX的查封措施; 三、解除对被告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五角场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的查封措施; 四、解除对被告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上海农商银行营业部的账号XXXXXXXXXXXXXXXXX的查封措施; 五、解除对被告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呼和浩特鄂尔多斯大街支行的账号XXXXXXXXX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傅 蓉
法官助理  庞申威 书 记 员  张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