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水务(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启迪水务(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9)沪02民辖终1076号
上诉人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159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并未提供上海市国康路XXX号西楼22楼是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证据,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系争《物资采购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无效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明确且合法有效。合同第2页披露甲方(买方)即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地址位于上海市国康路XXX号西楼22楼,可视为当事人合意以该披露地址确定管辖法院。该地址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琪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虞恒龄
书记员 陆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