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洋集团东北电缆有限公司

原告锐洋集团东北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304民初3652号
原告:锐洋集团东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新区中兴东一街**。
法定代表人:薛庆收。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志,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昭山两型产业发展中心******(昭山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彭荣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湖南湘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锐洋集团东北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锐洋集团东北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并向本院提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锐洋集团东北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锐洋集团东北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锐洋集团东北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聪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益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