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洋集团东北电缆有限公司

锐洋集团东北电缆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执529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锐洋集团东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范区中兴东一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5581853582。 法定代表人:**收,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771862416。 法定代表人:**千,公司董事长。 关于锐洋集团东北电缆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渝0109民初5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锐洋集团东北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97904元及***行金等费用。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9月5日和11月8日额度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期满前一个月可申请续冻结),因系轮候冻结,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渝Ax**、渝Ax**、渝Ax**、渝Dx**、渝Dx**、渝Dx**、渝Ax**、渝Ax**、渝Dx**、渝Ax**、渝Ax**汽车各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期满前一个月可申请续查封),因系轮候查封,本案无权处置;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北碚区xxx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期满前一个月可申请续查封),因系轮候查封,本案无权处置。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公司股权、其他财产性权益、应收债权等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09执52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陈 琼 审判员 杨 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徐 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