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洋集团东北电缆有限公司

锐洋集团东北电缆有限公司、*****雪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民初6533号 原告:锐洋集团东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中兴东一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5581853582。 法定代表人:**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雪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锐洋集团东北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雪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锐洋集团东北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锐洋集团东北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丽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鑫淼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