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11民初15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利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昭化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长滩河路中段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11MA6253240R。
法定代表人:殷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刚,四川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伟,四川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特锐德西明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五路1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7559946807。
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意灏,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利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昭化分公司与被告特锐德西明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特锐德西明电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提起反诉。2021年3月1日,本诉原告四川利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昭化分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特锐德西明电力有限公司以反诉被告已向其履行法律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利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昭化分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特锐德西明电力有限公司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利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昭化分公司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特锐德西明电力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3147.00元,由原告四川利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昭化分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00元,由被告特锐德西明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明鸿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