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725民初362号
原告:特锐德西明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霞,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浩,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9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女,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渠县土昇健身俱乐部。
投资人:**。
原告特锐德西明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旗、**、渠县土昇健身俱乐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特锐德西明电力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特锐德西明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熊英
审判员罗实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