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民初522号之一
原告:济南汇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马成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奔,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颜,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鑫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法定代表人:杨海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董事长。
被告:特锐德西明电力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瑞,负责人。
被告:内蒙古鑫钶汇智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法定代表人:杨海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文安县百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法定代表人:李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万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
法定代表人:谢国辉,执行董事。
被告:宁夏力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宁东五金机电市场。
法定代表人:袁大成,执行董事。
被告:齐河县圣茂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焦庙镇。
法定代表人:王聪聪,执行董事。
被告:特锐德西明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刘勇,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济南汇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鑫钶实业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特锐德西明电力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内蒙古鑫钶汇智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文安县百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军贸易有限公司、宁夏力天工贸有限公司、齐河县圣茂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特锐德西明电力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济南汇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济南汇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汇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济南汇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彬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