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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电力有限公司与贵州尧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民初4817号
原告:*****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五路1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7559946807。
法定代表人:刘勇,董事长。
被告:贵州尧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龙苑搬迁街九号楼一单元2层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HRQJ53X。
法定代表人:陈西平。
被告:**,住贵州省水城县。
原告*****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尧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尧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佩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张忠能
书记员李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