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21)黔0102强清1号
本院受理原告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贵州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吉安润达运行维护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淄柴中裕新能源有限公司、贵阳红福星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贵州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贵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贵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化平
书记员 文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