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执22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贵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057086853A,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箭道街2号宏业大厦B20层1号。
法定代表人:唐永胜。
被执行人:贵州省丹寨县黔顺铸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6560946793B,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烧茶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秀英。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1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贵州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省丹寨县黔顺铸机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该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贵州省丹寨县黔顺铸机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贵州有限公司节能分享款、违约赔偿金、案件受理费约人民币2901400.00元……
截止目前为止,本案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未执行到位约人民币290140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0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要求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如实如期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07月08日、1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税务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根据相关协助机关的反馈,被执行人贵州省丹寨县黔顺铸机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
2.根据相关协助机关的反馈,被执行人贵州省丹寨县黔顺铸机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根据相关协助机关的反馈,被执行人贵州省丹寨县黔顺铸机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三、经本院委托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人民法院查询、调查被执行人贵州省丹寨县黔顺铸机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其居住地财产状况,根据相关协助机关的反馈,被执行人贵州省丹寨县黔顺铸机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丹寨县烧茶工业园(权证号:丹国用(2012)第××号)土地一宗。本院已向相关协助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上述被执行人名下土地,根据相关协助机关的反馈,该土地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四、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已对被执行人贵州省丹寨县黔顺铸机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与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1执22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院对已采取冻结、查封等相关强制措施的,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未提交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措施,相关法律风险、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 琳
审判员 李 军
审判员 张 荃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世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