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黔0102民初6857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3月23日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沙、***,贵州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吉安润达运行维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安公司),住所地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5层6号〔新华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14383198F。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阳***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5层6号〔新华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96376016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威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淄***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柴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江路13号1**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82846371J。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贵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电网),住所地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箭道街2号宏业大厦B20层1号〔新华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057086853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诉被告**公司、***公司、淄柴公司、南方电网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沙、***,被告吉安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方电网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淄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四被告协助原告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二、判令四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9月2日,淄柴公司、***公司、南方电网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成立后,原告经推荐和董事会选举成为董事长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三年任期届满,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将工作交接完毕后离开**公司。但原告多次催促其余三股东协助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公司一直无理拒绝。因原告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一直承受无形风险,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提出诉请如前。
被告吉安公司答辩称:同意原告诉请,原告未参与公司的经营,行使公司权利的非原告本人,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同意原告诉请。
被告***公司答辩:第一被告现在的法定代表人仍为原告,故第一被告的意思表示混同,视为程序上不能。实体上吉安公司是混合所有制公司,具有国有资产,公司高管离职应当审计。吉安公司成立后,原告参与其他公司的经营,严重侵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南方电网答辩:同意原告的诉请,原告离职符合内部审批流程。
被告淄柴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由《贵州吉安润达运行维护有限公司章程》第八章第二十八条载明“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重庆***新能源有限公司推荐的董事担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二十九条载明“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新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三十六条载明“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召开前15日以书面或者其他通讯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附会议议题及相关资料”。第三十九条载明“董事长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更换情况之一,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庭审中,原告称吉安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中所述“重庆***新能源有限公司”为笔误,以公章为准,应为“重庆淄***新能源有限公司”,但被告***公司不予认可。2017年3月21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载明原告***与淄柴公司的劳动关系及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3月21日终止解除。***在淄柴公司实际工作时间是自2010年3月20日至2017年3月21日。2017年12月20日,《贵州吉安润达运行维护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股东会传签决议》载明“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同志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同志担任公司董事”,落款有吉安公司股东淄柴公司、***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同日《贵州吉安润达运行维护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董事会传签会议》载明“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公司董事一致同意***同志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公司董事一致同意选举***同志担任公司董事长,自当选之日起,任期三年。”落款有吉安公司董事***、***、***、***的签字。
2018年1月11日,被告南方电网就上述股东会、董事会的议案,进行了内部审批流程,会签同意上述议案决议事项。现吉安公司实际管理履职为***。
另查,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贵州强盛华瑞新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6日,法定代表人为***,主要从事煤矿瓦斯发电、分布式能源开发利用。贵州锦鸿金宇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15日,法定代表人为***,主要从事发电设备销售、安装及技术服务、电站建设。
被告淄柴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出具书面声明称其同意原告***辞去吉安公司董事长职务,同意配合原告变更吉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变更。
以上事实,有《吉安公司章程》、《吉安公司股东会传签决议》、《吉安公司董事会传签决议》、南方电网公司《公司参控股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审批表》及原、被告当庭**等在卷佐证,并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淄柴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依据2017年12月20日的《贵州**润达运行维护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股东会传签决议》及《贵州**润达运行维护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董事会传签决议》,公司已免去***董事长职务,选举***担任公司董事长。由此可知,上述股东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在被告吉安公司的任职已终止,已不具备担任被告吉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按照决议内容,吉安公司应履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义务。对于被告***公司以***未进行离任审计为由不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事由,本院认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属于公司内部法律关系的变化,应遵从公司内部自治原则。在庭审中可知,***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请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吉安公司同意变更,且作为股东的淄柴公司、南方电网亦同意协助原告办理变更手续。***辞职后的离任审计工作,应当视为公司行为,应以吉安公司为主导进行,而非由***个人可以完成。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可知,被告吉安公司及被告***公司在原告离职后并未主动开展离任审计工作,现被告***公司以此为抗辩理由拒绝给原告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属于自相矛盾,对此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且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原告现所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被告的经营范围存在关联和重合,故原告***请求四被告协助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及税务登记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贵州吉安润达运行维护有限公司、贵阳***工贸有限公司、重庆淄***新能源有限公司、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贵州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贵州吉安润达运行维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及办理税务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被告贵州吉安润达运行维护有限公司、贵阳***工贸有限公司、重庆淄***新能源有限公司、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贵州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