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洲湖建筑公司

吉安县森鑫脚手架租赁部与安福县洲湖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821民初1335号
原告吉安县森鑫脚手架租赁部,经营场所吉安县城工业园西区。
经营者文玉良,男,汉族,1981年9月17日生,新干县人,住吉安市新干县。
被告安福县洲湖建筑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安福县洲湖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安县森鑫脚手架租赁部诉被告安福县洲湖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安县森鑫脚手架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14元,减半收取5457元,由原告吉安县森鑫脚手架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