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超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超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宏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2财保162号之一

申请人:河北超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超立,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宏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杨仕安。

担保人:***,男,199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仲裁财产保全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关于提交的函》,并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于2021年5月19日提交本院,保全标的1650万元。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2021)冀0102财保1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6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人名下个人存单一张(16500000元)作为担保,请求解除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担保人同意提供担保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祁连街分理处,账号50×××41的银行账户存款16500000元。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650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玉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卢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