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2财保710号之一
原告:石家***凯达预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西兆通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达,总经理。
被告:河北超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息冢镇沙流村。
法定代表人:杨超立。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凯达预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超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北超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22962.52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高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