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超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102民初39号之一
原告:***,男,1988年4月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代理人:段文豪,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4年5月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告:河北超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息冢镇沙流村。
法定代表人:杨超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同被告***。
原告***诉被告***、河北超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审批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按简易程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960元、保全费1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维艳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霍综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