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格澜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格澜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为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湖**初字第1964号
原告:上海格澜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真
南路4266号5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明,上海市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为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方
家山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格澜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
为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格澜实验室
设备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格澜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
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格澜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上海格澜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