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执115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靓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建新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韩振彪,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赛达世纪大道1号院。
法定代表人:贾利亨,董事长。
本院在申请人天津市靓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4民初86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994525.00元,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登记情况。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1)津02破27-43号公告: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于2021年2月26日受理了债权人的重整申请。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振平
审判员 梁 嫣
审判员 陈风利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林峰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三条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