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3731号
原告:***展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金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玉香,天津双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天津双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靓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振彪。
原告***展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靓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展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同意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展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窦立扬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