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靓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天津市靓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民初776号 申请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3号峰汇广场A座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20000749138562L 代表人:**芙,该律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靓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镇建新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56613439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天津市靓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靓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702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以现金47107.5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津市靓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702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