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靓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天津市靓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执保164号 申请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3号峰汇广场A座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20000749138562L 代表人:**芙,该律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靓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镇建新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56613439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天津市靓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津0103民初77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靓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7025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