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科思博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科思博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西克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等票据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异485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科思博科技有限公司(原佛山市科思博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科宝北路12号之一自编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947875647。
法定代表人:谢柳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国锋,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金慧,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
被申请人:杨云,男,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西克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太平北海村口泡沫厂侧,注册号:44068200009197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2013)佛南法沥执字第1039号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科思博科技有限公司请求追加***、杨云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12月9日公开举行了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谢国锋到庭,两被申请人及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杨云为本案被执行人,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支票款项103619.40元及利息暂计43591.24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2年3月29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19年8月20日为43591.24元),合计147210.64元。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佛山市科思博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西克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克姆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2)佛南法沥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西克姆公司需向申请人支付支票款项103619.40元及相应利息,该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2年3月29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判决生效后,西克姆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申请人依据该判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为西克姆公司,执行案号(2013)佛南法沥执字第1039-2号。经法院调查没有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西克姆公司的工商档案显示该公司已于2009年5月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西克姆公司歇业后未经清算,无能力清偿债务,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民事责任应由西克姆公司的股东***、杨云承担。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依法申请追加上述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其按照判决书的内容承担相应的给付金钱义务。
被执行人西克姆公司及被申请人***、杨云均未答辩。
经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佛南法沥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立案执行,案号(2013)佛南法沥执字第1039号。案经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佛南法沥执字第1039-2号执行裁定书,载明: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如下:本院(2013)佛南法沥执字第10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另查明,被执行人西克姆公司因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被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5月8日吊销营业执照。
被执行人西克姆公司的股东为被申请人***、杨云。
本院认为,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主张被执行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两被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无偿接收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并据此请求追加两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申请人需举证证明两被申请人无偿接受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事实,但申请人举证的证据仅能够证明被执行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不能证明两被申请人无偿接受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因此,申请人请求追加两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佛山市科思博科技有限公司请求追加被申请人***、杨云为(2013)佛南法沥执字第1039号案被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在该案中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植少佳
审判员  黄馨栗
审判员  王志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欧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