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31606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谢柳扬。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美容,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君,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绿润节能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李祖春。
被告:李祖春,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
原告佛山市***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市绿润节能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李祖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1.83元、财产保全费1647.89元,合计:3989.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 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俐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