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余市万顺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吉林东远铝材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781民初806号

原告: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扶余市。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翔宇,男,1987年4月5日生,汉族,信用社副主任,现住扶余市。

被告:王安军,男,1969年9月1日生,汉族,职员,现住扶余市。

被告苗月华,女,1968年5月18日生,汉族,职员,现住扶余市。

被告王安平,男,1972年8月7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扶余市。

被告韩淑春,女,1968年2月4日生,汉族,老师,现住扶余市。

被告吉林东远铝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宪双。

被告张宪双,男,1966年1月22日生,汉族,经理,现住扶余市。

被告扶余市万顺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俊杰。

被告苗俊杰,男,1957年8月2日生,汉族,经理,现住扶余市。

被告李铁英,男,1981年12月7日生,汉族,系吉林东远铝材有限公司董事长监事,现住扶余市。

被告**,女,1981年12月28日生,汉族,系吉林东远铝材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住扶余市。

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五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虹玫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邢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