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781民初806号
原告: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扶余市。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翔宇,男,1987年4月5日生,汉族,信用社副主任,现住扶余市。
被告:王安军,男,1969年9月1日生,汉族,职员,现住扶余市。
被告苗月华,女,1968年5月18日生,汉族,职员,现住扶余市。
被告王安平,男,1972年8月7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扶余市。
被告韩淑春,女,1968年2月4日生,汉族,老师,现住扶余市。
被告吉林东远铝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宪双。
被告张宪双,男,1966年1月22日生,汉族,经理,现住扶余市。
被告扶余市万顺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俊杰。
被告苗俊杰,男,1957年8月2日生,汉族,经理,现住扶余市。
被告李铁英,男,1981年12月7日生,汉族,系吉林东远铝材有限公司董事长监事,现住扶余市。
被告**,女,1981年12月28日生,汉族,系吉林东远铝材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住扶余市。
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五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虹玫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邢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