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余市万顺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扶余市万顺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扶余市中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781执25号 申请人扶余市万顺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公司地址:吉林省。 被执行人扶余市中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代码:xxx。 申请执行人扶余市万顺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扶余市中医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781民初3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扶余市中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扶余市万顺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805655元及违约金115561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34元,由扶余市中医院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于2023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3年1月5日和2023年1月28日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3年1月5日和2023年1月28日分别采取了传统查控措施,在房屋产权部门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任何房屋产权产籍信息记录。 4.本院于2023年月日在法院执行限高系统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扶余市南环路南育才街西侧扶余市中医院发热门诊楼面积1917.55平方米及位于扶余市南环路育才街西侧扶余市中医院门卫室面积79.76平方米分别予以查封。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3年1月10日同申请执行人进行书面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