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802执15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至黄屋屯二级公路西侧钦州市中德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327321404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西继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解放北路与桂林路交汇处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5984473672。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建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继续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本院(2021)桂0802民初5223号向本院申请支付工程款750000元以及利息,受理费5862元,财产保全费4482元。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查询银行、车辆、不动产、国土、工商等部门,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2121.07元,本院依法扣划为本案执行费,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其已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已确认。本案申请支付工程款750000元以及利息,受理费5862元,财产保全费4482元,执行费10003元,执行到位2121.0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葛 娟
审判员 ***
审判员 谢 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