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俊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省俊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赣1104民初502号 原告:***,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俊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园街道前山社区桐树丘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MA35HE3B73。 法定代表人:***,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冕,江西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俊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润款308.49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江西省俊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系发小,原告接受被告江西省俊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的邀请,陆续参与江西蓝华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廊坊远祥配件有限公司、上饶市佳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上饶市卓然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大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饶市达淋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厂房及***建筑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材料进出、现场施工情况,安排班组工作,进行消防验收、竣工验收,代为办理施工许可证、房产证等相关工作,在参与项目管理期间原告没有领取过工资报酬,但被告江西省俊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原告约定在项目的总利润中享有分红权益。同时,被告江西省俊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登记成立时,原告登记持有被告江西省俊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的股权,并担任被告江西省俊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7年5月23日,原告将其持有的被告江西省俊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股份转让给江西省俊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但仍继续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在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期间,原告也未领取过相应工资报酬。2020年7月15日,被告江西省俊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利润分配协议》,约定:“按2019年之前总比例的总利润来进行分配,我司应收江西蓝华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975万元,应收灵山项目工程款490万元,合计未收工程款1465万元整;按实际收款的21%的利润分配给原告,涉及分配利润时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原告自行承担,后续公司需要办理相关事宜原告必须无条件配合,如有不配合的行为,则江西省俊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以无条件收回已分配的利润”。《利润分配协议》签订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利润款,但被告合均予以拖延,至今仍未支付利润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西省俊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江西蓝华科技有限公司1#、2#厂房、综合楼等工程的利润分红款1,995,000元,该款按照(2017)赣1121民初3365号***与江西蓝华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蓝华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实际执行到位款项时的21%比例支付原告***; 二、其他工程款的利润分红原、被告双方另行协商,不在本案中处理;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31,480元,减半收取计15,74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调解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