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3民初8493号
原告:河南绿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创业路与东风南路绿地之窗***4楼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65295639B(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要玉朴,男,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经营场所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路16号凯旋国际广场。
负责人:***。
原告河南绿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要玉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要玉朴赔偿原告草花损毁费用、人工费、损坏物品垃圾清理费,共计31620元;2.判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被告***对上述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27日5时,被告要玉朴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C×××××的车辆沿航海路西由东向西行驶至航海路上闫东公交站时,与绿化带相撞,致绿化带受损。经交警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要玉朴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该绿化带系原告河南绿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航海路连接线“迎民族盛会庆七十华诞”绿化美化氛围营造工程的一部分,被告要玉朴开车撞毁绿化带中花草,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共计31620元。该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其中商业保险中承保险种包含第三者责任险。该车辆的登记车主为被告***。原告多次找三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绿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要玉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三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辖区,事故发生地也不在本辖区。且本院已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豫0103民初20976号民事裁定书,因管辖原因驳回原告河南绿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收到民事裁定书后,在上诉期内没有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故该裁定书已生效,本院没有管辖权。故本案应移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处理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顾百灵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