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02民初693号
原告:绍兴净源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滨海新区沥海街道沧海路深港科技园内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绍兴市柯桥区孙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绿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创业路与东风南路绿地之窗**座4楼007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净源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绿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绍兴净源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净源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3元,由原告绍兴净源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裘彬彬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