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禹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智诚工贸有限公司与湖北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06民初177号之一
原告:湖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太和镇太和街。
法定代表人:胡智超,总经理。
被告:湖北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14)。
法定代表人:余中平。
第三人:湖北禹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长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湖北禹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23元,减半收取14561.5元,由原告湖北**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婧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飞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