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福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建昌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省福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24民初1855号
原告:江西省建昌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工业开发区东一路(燕曹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30922984X9。
法定代表人:吴建昌,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省福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解放路639号7栋1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熊焕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5GL5T03。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建昌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福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7月15日原告江西省建昌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建昌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建昌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26元,减半收取266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江西省建昌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贵娇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何燕妮
书 记 员 袁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