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执保280号
申请人:勒绵宁,男,1963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
被申请人:***,男,1979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申请人:江西省福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解放路639号7栋1单元501室,统一社会代码:91360125MA35GL5T03。
法定代表人:熊焕晓,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勒绵宁诉被申请人***、江西省福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勒绵宁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福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79432.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勒绵宁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2036010000000411)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勒绵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福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79432.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918元,由申请人勒绵宁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屈建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小秀
书 记 员 汪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