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广州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民申64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德政北路538号2601-12部位。
法定代表人:**昌,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莱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3号603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滨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下称华森公司)、广州莱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莱晨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19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劳动合同我是和华森公司签订,我在华森公司处工作且接受其管理,故我和华森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我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华森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华森公司从未告知所发放的4300元工资包含所有的加班费用,属于华森公司故意为规避加班费而精心设计的合同陷阱。实际上,我除了正常上班时间的考勤外,节假日及休息日等存在大量的加班,以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结合我的实际加班时间,月工资也高于4300元。原审判决直接驳回我的诉讼请求显失公平,故请求依法对本案予以再审。
华森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答辩称,***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再审申请的事由来看,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和华森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滨是否被拖欠加班工资。
关于**滨和华森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根据原审查明事实,***与莱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莱晨公司已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且已为***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双方事实上已经履行了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原审判决据此认定***与莱晨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该约定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予确认;且莱晨公司支付给***的工资收入不低于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标准工时工资折算的工资总额,故原审判决对于***的加班工资诉请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滨所提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强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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