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商)初字第395号
原告上海精武模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被告上海市政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精武模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政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精武模型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精武模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精武模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冬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