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93477号
原告:唐芹,女,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唐明,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女,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唐耀明,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唐怜玉,男,199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五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良军,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14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军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龙,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寒,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政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南丹东路106号4-5楼。
法定代表人:宋华茂,执行董事、党总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伟辰,男,上海市政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杰,男,上海市政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12号J893室。
法定代表人:傅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玉舟,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唐芹、原告唐明、原告***、原告唐耀明、原告唐怜玉与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市政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被告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唐芹、原告唐明、原告***、原告唐耀明、原告唐怜玉与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市政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被告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李尚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潘海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