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班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上海悉地工程设计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26415号 原告:深圳市班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OCT-LOFT创意文化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4799042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劲嘉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75585C。 法定代表人:庄葵。 被告:上海悉地工程设计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6588659X。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莞市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茶山北路****91441900MA4UJK8F3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班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上海悉地工程设计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班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班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班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489.5元(简易程序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