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300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源涛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悉地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7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源涛事务所一审起诉请求:1、悉地公司***事务所支付劳务报酬433750元,并以此为本金支付迟延利息2232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自2018年3月1日暂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为22320元);2、确认悉地公司应***事务所支付超过合同约定而增加的设计服务/劳务报酬3766100元,并根据进度支付至66.25%,即支付2495000元;3、本案诉讼费、受理费等由悉地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悉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支***事务所合同内设计费254875元及利息(利息以254875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悉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支***事务所增加设计费789423元;三、驳回源涛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88.68元,***事务所负担13189.34元,悉地公司负担7099.34元,源涛事务所已预交20288.68元,源涛事务所多预交的7099.34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悉地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向一审法院缴纳受理费7099.34元,拒不缴纳的,一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鉴定费300000元,***事务所负担225799元,悉地公司负担74201元,悉地公司径***事务所74201元。
源涛事务所上诉请求:1、撤销本案一审判决;2、依法将本案改判或发回重审;3、一、二审受理费、鉴定费由悉地公司承担。
悉地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劳务雇佣合同书》真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恪守履行。一审法院委托鉴定单位深圳市南方华信财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设计服务劳务报酬价格进行鉴定,源涛事务所针对鉴定结论存在异议并提起上诉,本院针对争议焦点问题分析如下:
一、关于因增加楼板而新增扩初施工设计工作价值、新增施工设计工作价值的认定。双方对新增楼板的设计面积予以确认,源涛事务所对计算单价提出异议,本院认为,首先,关于面积单价,楼板部分是在原有合同内容基础上就同一项目增加的工作量,双方对增加部分的单价未另行作出约定,一审按照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单价予以认定,具有合理依据。源涛事务所主张参照市场价格计算的上诉理据不足。其次,关于是否采用折算系数,因该问题属设计行业专门性问题,本院二审期间责令鉴定单位再次予以审查核实,鉴定单位回复意见认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关于建筑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总则部分第1.0.15条规定,工程设计中,“采用标准设计或者复用设计的,按照同类新建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30%计算收费;需要重新进行基础设计的,按照同类新建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40%计算收费;需要对原设计做局部修改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根据设计工作量协商确定工程设计收费”。上述第1.0.15条共有三款规定,三款的前提条件不同,其对应的计算收费方式也不相同,不应将第一款条件与第二款的结论40%计算收费标准对应。鉴定单位对该部分鉴定结论不予变更,本院予以认定。
二、关于源涛事务所主张的超过合同约定部分增加的工作量。源涛事务所一审提交的《增加设计服务劳务报酬组成及计算明细》显示,该所主张超过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包括:1、华为标准设计过程中部分改变,归档要求等;2、本项目结算流程要求图纸与现场一致;3、施工阶段设备材料审批工作;4、配合土建预留预埋工作;5、与测量师的对接。本院认为,以上5项工作内容并未超过《劳务雇佣合同书》第3.2.5条项下的工作内容范围,对源涛事务所上诉主张的超过合同约定而增加的设计服务报酬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对鉴定意见予以采纳,即源涛事务所已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工作量的93.75%,价值为2371875元[(280万元-27万元)×93.75%]、合同内容以外增加工作量价值1191582元。
关于本案中悉地公司应付设计报酬金额问题。至本案一审诉讼期间,悉地公司确认收到全部设计成果并自认按照总价的80%进行结算。据此,悉地公司至少应***事务所合同内设计工作报酬2024000元[(280万元-27万元)×80%],扣除已付的1421250元,欠付金额至少应为602750元;应付增加设计工作报酬953265.6元(1191582元×80%)。虽然源涛事务所系按照66.25%进度款支付标准提起诉讼,但由于该诉请金额的计算基数与本院认定不同,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本院根据源涛事务所诉请的具体金额审理悉地公司在本案中的应付款项金额。其中,悉地公司诉请合同内设计工作报酬433750元,本院予以支持;悉地公司诉请增加设计工作报酬2495000元,本院对其中953265.6元予以支持。由于悉地公司对源涛事务所二审增加的诉讼请求不同意调解或在本案二审程序中一并裁判,源涛事务所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关于合同内设计工作报酬的利息起算时间问题,合同约定悉地公司于完成业主招标配合时支付设计咨询费总额至66.25%;工程竣工验收时支付设计咨询费总额至93.75%。源涛事务所未举证证明起诉时已经完成业主招标配合及竣工验收,其上诉主张自起诉之日起算利息,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源涛事务所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相应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部分判决结果处理不当,本院相应予以改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713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71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支付上***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合同内设计费人民币43375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43375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71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支付上***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增加设计费人民币953265.6元;
四、驳回上***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288.68元(源涛事务所已预交),***事务所负担10753元,悉地公司负担9535.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760.06元(源涛事务所已预交),***事务所负担11532.83元,悉地公司负担10227.23元。悉地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迳***事务所19762.9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俞 红
审判员 吴 春 泷
审判员 邓 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愉婷(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