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元飞泓瑞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众联恒兴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元飞泓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92民初1699号
原告:武汉众联恒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下马庄保利·华都(一期)2幢2单元604室。
法定代表人:李巧荣,董事长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正武,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乔木湾特1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武汉众联恒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施何梅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众联恒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0元,由原告武汉众联恒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何梅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徐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