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91民初3131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9月7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武汉正合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R2地块湘隆时代商业中心A区6栋11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超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南湖还建社区40栋1层1-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博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孙家畈村沁园铭城7号楼1层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武汉正合电子有限公司、被告湖北超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博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余**于2020年9月15日以与被告武汉正合电子有限公司、被告湖北超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博云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免于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余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