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0139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中兴南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汾阳市佳泉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汾酒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李鹍。
被告:山西汾水行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汾酒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李鹍。
被告:汾阳市金满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汾酒大道14号。
法定代表人:武成兰。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汾阳市佳泉酒业有限公司、山西汾水行宫商贸有限公司、汾阳市金满缘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秋雨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林 妲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