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泗水县泉林镇鑫某某购物广场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81民初1347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中兴南路6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15643765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泗水县泉林镇鑫***购物广场,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泉林镇**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831MA3D6NA974。 经营者:***。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水县泉林镇鑫***购物广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在诉讼费缴纳前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3年4月10日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灿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