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民初892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中兴南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系原天津市北辰区景标便利店经营者,经营地址天津市北辰区***韩家墅村津霸公路北侧。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庞 振
审 判 员 **见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姣
附:本裁判文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