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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茁卉服饰有限公司与西藏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9500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茁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路1588号1幢2层D区1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藏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世邦欧郡6栋1**1304-02号。 被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51弄32号1幢2层N区208室。 被申请人:***菲(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零陵路583号9楼575室。 被申请人: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中兴南路655号。 被申请人:上海***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388弄1-14号6幢。 上海茁卉服饰有限公司与西藏众***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菲(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上海***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对五被告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故,本案审理中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应当依法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藏众***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菲(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上海***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强 审 判 员  陈畑畑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