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9500号之二
原告:上海茁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路1588号1幢2层D区1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世邦欧郡6栋1**1304-02号。
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51弄32号1幢2层N区208室。
被告:***菲(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零陵路583号9楼575室。
被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中兴南路655号。
被告:上海***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388弄1-14号6幢。
原告上海茁卉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众***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菲(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上海***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茁卉服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茁卉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均由上海茁卉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强
审 判 员 陈畑畑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