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和福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5076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中兴南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福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杏花村镇东堡村富民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酒之泉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杏花村镇东堡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酝醉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杏花村镇东堡村汾酒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建翀。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和福酒业有限公司、山西酝醉酒业有限公司、山西酒之泉酒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